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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碑刻叙说中国法制历史——李雪梅和她的《中国古代石刻法律文献叙录》

发布时间:2023-07-05       浏览次数:306 次

       初夏静谧的午后,在中国政法大学校园中初见李雪梅教授,一身户外装扮的她,将其身份与专业紧紧锁定。二十余年间,她长途跋涉、实地寻访,在对古代石刻文献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辅之以对碑刻的文本、内涵、外观、功能等深入研究,完成了对自战国至清末2300余年来古代石刻法律文献中的法律碑刻的编目撷要。单独、系统叙录中国历代石刻法律文献,在学界属于首次,而这份《中国古代石刻法律文献叙录》(以下简称《叙录》)则沉甸甸地记载着她二十余年如一日对法律碑刻的追求和探寻。


>>2022年8月12日至16日,李雪梅带学生赴陕西宝鸡和河南登封、南阳等地访碑。图为李雪梅在宝鸡岐山县凤鸣镇周公庙中仔细拍摄唐代《周公祠灵泉碑》。 受访者供图

    “每一件传世和出土的法制文物,都值得珍惜呵护。无论是陶土烧造还是青铜铭刻,无论是残编断简还是完好如初,它们没有高低贵贱之别,都是古代文明的见证者、传承者。而激活这些沉睡中的文物,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李雪梅说。

缘起——摸清中国古代法律碑刻的 “家底”

       石刻文献是传统法制文献的重要组成,《叙录》所收历朝石刻文献计8223种。每种条目尽可能包括碑石名称,刻立时间,撰文或发文时间,立碑地点,发现时间及存佚,形制和尺寸,碑额、碑身(碑阳、碑阴)行文格式,撰、书、立石者,相关著录和研究,类别和要点等。

       20多年来,李雪梅循着历史的印记,披沙沥金,初步摸清了中国古代法律碑刻的“家底”。而对于这个看似“清冷”“边缘”的学科,她却始终保持着初心和热爱。“圈内很多做碑刻的人,都是从艺术史和美术史角度出发。而我们的角度不一样。别人看书法,我们寻法律。进一步说,我们研究的是碑刻与整个国家的法度、法制社会的互动关系。”李雪梅说,“选择这一学术方向,既是偶然也是必然。”



>>4月13日,李雪梅带领学生赴北京房山万佛堂、云居寺等古迹进行学术考察。图为师生在石经山雷音洞前合影。 受访者供图

       李雪梅对中国古代实物法律史料和法律考古这两项研究都有着浓厚的兴趣。早在30多年前,她曾陆续收藏了些古代铜镜和青铜器,但对素有“黑老虎”之称的历代碑拓却敬而远之。本科、硕士的法学背景,让她对中国古代的法律颇为关注,而博士阶段对收藏文化尤其是藏书文化的研究,使得她研究视野得到逐步扩展,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多样化载体为其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1998年,李雪梅进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石刻与古代法律”便成了她的研究方向。此后,她与“石刻”结缘,心无旁骛地开始了探寻法律碑刻的漫长旅程。

       据李雪梅介绍,中国古代的法律史料载体类型丰富,选择研究石刻,是因为相比于甲骨、青铜、简牍等,石刻本身具有持续时间长、适用范围广、地域跨度大等特点。与简牍主要存在于纸张普遍使用之前不同,石刻无论在此之前还是之后,都一直存在,而且石刻还具有取材便捷、存世久远的特点。虽然青铜铭刻也拥有传承久远的特点,却因材料珍贵,主要为权贵专享,相比之下,石刻的普及程度则远远高于青铜铭刻。但是,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从法律角度对石刻进行系统研究的并不多见,甚至可以说是一项空白。李雪梅决定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挖掘这项“宝藏”,去梳理这些史料,并填补这项学术空白。



>>李雪梅主讲的《中国法律史研讨课》入选教育部首批国家级(线下)一流本科课程,并将法律碑刻研究和传拓技艺学习引入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教学。 受访者供图

       李雪梅不仅通过研读史料来研究碑文,更注重走出书斋去实地访碑,她每年都带队去各地调研,搜集第一手资料。仅2015年一年,她带学生外出访碑40多天,加上独自访查的天数,总计90余天。即便是在过去疫情三年出行不便的情况下,他们的实地考察也未曾中断过,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等每一个碑刻富藏区,都有他们驻足的身影。

       每一次考察,李雪梅都随身带着一部相机,她边拍边讲,学生们边听边记,建筑布局图、碑刻位置图、法律碑刻数目都已了然于心。采访过程中,李雪梅为记者翻出一张学生绘制的少林寺碑刻分布示意图,工整细致的画面不仅展现了团队采风的专业和深入,更为有兴趣的研究者提供了一份精准的图文资料。

      然而,他们也会有无功而返的时候。一些重要的碑石立在已废弃的学校或寺院里,大门紧闭。有的寺观处于维修状态,门禁重重。她提起去年8月中旬去陕西宝鸡访碑的经历,其中周公庙、磻溪宫是访察的重中之重。周公庙在20年前她曾去过一次,因当时并未关注公文碑,载有4份公文的唐大中二年(公元848年)《周公祠灵泉碑》被忽视了。20年后再度访察,主要为弥补早前工作的缺失。当天在周公庙的访碑颇为顺利,并待了3个小时尽情赏碑。碑石没有变化,但李雪梅因对碑文有过细致研究,就像老友重逢,细细端详,恋恋不舍。接下来去磻溪宫的经历,却不像在周公庙这般顺利。从岐山县凤鸣镇周公庙几经辗转,终于找到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杨家店村,磻溪宫遗址便位于村中。磻溪宫是金代元初道教全真派七真之一丘处机修行过的道观,并遗存有两通重要的元代碑刻。碑石立于废弃的杨家店村小学校内,校门紧锁,围墙紧固。从山坡上往院内眺望,杂草丛生,门窗破损,元大德三年(公元1299年)的《道德经》幢露出半个身影,但元至元十八年(公元1281年)《丘长春内传碑》却望不见踪迹。按着校门口公示牌上的三个电话询问碑石信息,均不得结果,只好悻悻离开。其实每次访碑,都有类似的收获和遗憾。对此,李雪梅淡然地说:“过程比结果更重要。”

       在李雪梅的眼中,古代碑刻是文物的一大类,法律碑刻是她优先并着重研究的法制文物之一。“我身上兼具游牧和农耕两个民族的基因。”李雪梅说,“在博物馆、在古迹中游荡,我游牧的天性可以得到释放。每一件古物都似曾相识,看着它们,并用相机从各个角度把它们捕捉下来,我感到快乐、充实。农耕的基因是重视收藏。春夏耕播收获,秋冬收藏享用。年复一年,月复一月,博物馆中的‘猎物’,各种形象的资料,在我的电脑里,积少成多,那些看似独立的个体,在我这里,都具关联性,并足以构成一个个系列化的专题。”

     《叙录》的诞生并不是一蹴而就,更不是简单的史料堆砌,李雪梅常常带着问题上路,她实地寻访、认真审视,辨别、梳理每一通碑石与法制的关联。

探究——藏在石刻上的中国法制发展史

中国古代法律碑刻历经2000余年的发展,形式多样,内涵丰富。在上下两册80余万字的《叙录》上,翔实地记录着一条条珍贵的史料:

《菏泽县学大观圣作之碑》,大观元年(1107)九月立。山东菏泽县学。8.8×3.6尺。《山左》卷17。注:凡时间署为“大观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之前的《大观圣作之碑》,实际为“八行八刑条制”。两碑主体内容一致,但立碑程序不同,额题、款式也有差异。

《学校八行八刑碑》,大观二年(1108)四月。原立陕西淳化县中学(明代庙学遗址),现藏淳化县文博馆。碑身断为两截,略有残缺。螭首圭额,270×100×29。额楷“耀州淳化县御制学校八行八刑之碑”。27行,行60字。乾隆《淳化县志》卷23《职官志》;《寰宇访碑录》卷8;《金石萃编》卷146。“准大观元年三月十九日敕:中书省据学制局状,准本局承受送到内降奉御笔一道”。

     《叙录》所载以“八行八刑碑”为名者计有12通,以“大观圣作之碑”为名者计29通。《学校八行八刑碑》与《大观圣作之碑》在宋代大观年间曾广泛刻立,两碑主体内容虽然相同,但格式、体例有较大的差异,传统志书多将两碑混同,以致以“大观圣作之碑”为名者,约有一半其实是《学校八行八刑碑》。故在首个《菏泽县学大观圣作之碑》条目中,《叙录》特别注明:凡时间署为“大观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之前的《大观圣作之碑》,实际为“八行八刑条制”。

       碑刻上那些斑驳的文字,不仅与国家行政运转、社会治理、礼仪教化、秩序构建、权益保护等紧密关联,更能让人们通过碑文了解中国古代治国理政及法律应用的发展脉络。

       一块看似普通的石头,通过何种方式和步骤,变身为具有约束力或确权作用的法律碑刻?碑刻如何从依托文本,最终超越文本,成为独立的“碑本”?

      据李雪梅介绍,碑石文字是一种静态的史料记载,而立碑建制、示禁却是一种动态的制度创设过程。法律碑刻不单纯是古代流传下来的文献或文物,在其刻立之时,就有明显的实用功能了。在法律碑刻的公文、禁令、规约等类别中,其制度属性表现得尤为明显。她认为,对法律碑刻制度属性研究的关键,是分析碑石的刻立程序和其发挥的功能。法律碑刻的刻立往往要经过公议、审批、备案等特定程序,诸如“演戏立碑”“立碑为例”“奉官示禁”等仪式和程序,均赋予碑石特别的效力。



>>李雪梅以自己收藏的碑刻拓本进行教学,为研究生讲解如何观察、解读一手史料。 受访者供图

      据《叙录》记载,中国古代法律碑刻的历史可分为初创期、发展期和成熟期三个阶段,并大致对应于秦汉魏晋南北朝、唐宋金元、明清三个时段。这三个时段的法律碑刻,各有鲜明特色。

       法律碑刻初创期的特色表现为秦诏书刻石的宣示性、两汉刻石的实用性、魏晋刻石的过渡性。整体看,初创期的法律碑刻形制多样,有随形刻石、长方形立碑、石柱、造像碑等。与法律相关的内容,或隐含于纪功碑、颂德碑、墓志铭中,或独立彰显。其所涉法律内容,大至国家之交往、界域划分,细至财产登记和对财产的处分,表明法律碑刻在初兴之际即与社会现实生活关联紧密,实用性强。

       唐宋金元是法律碑刻发展的关键期。除将秦汉以来的颂德、明产、申禁、行政等主题发扬光大外,又多有创新。法律化、规范化是这一阶段法律碑刻的鲜明特征,表现为君言刻石的多样性、公文碑的复杂化、立碑程序日趋严密等特色。

       明清是法律碑刻发展的成熟期,中央和地方的布政类刻石流行,碑禁体系也日趋严密。以发展的眼光看,明清时期的法律碑刻,在学规、官箴等类别上表现出较强的传承性。

创新——建立以功能为主的碑石分类体系,构建“碑本”史料观

       传世和出土石刻文献体量庞大,是古代法制文明研究中有待深入挖掘的资料宝库。兼具文献、文物和制度三种属性的法律碑刻不仅具有丰富的文献史料价值,更带有明显的实用功效。

       李雪梅介绍,对社会而言,法律碑刻往往是典章制度运行的范例,是法律制度落实、政令执行的最终环节;对寺观、书院、宗族、会馆等社会个体而言,法律碑刻也是一种宣示权利、保障权益的方式。所以,对法律碑刻的分类,需要考虑政府社会治理和民众法律需求的双重性。但是,长期以来有关碑石分类的理论探讨却相对滞后,按年代编排难以客观揭示碑石的制度性功能及多重价值。石刻文献的分类整理和研究成为一个新的课题。

    《叙录》开创性地建立了以功能为主的碑石分类体系。李雪梅解释道,《叙录》确定碑石分类的主要依据有四:一是铭刻记事的共性与类别的稳定性;二是法律碑刻的自身发展规律及特色;三是法律碑刻的实用和规范功能;四是兼顾人们的实际需求和碑文效力,以及碑文的类型化、存世数量等。

      据此,她将石刻法律文献分为公文、示禁、规章、讼案、契证、法律记事六个类别,以突出法律碑刻具有的行政管理性(公文碑)、行为规范性(规章碑)、违规处罚性(禁令禁约碑)、权益保护性(契证类碑刻)、纠纷化解性(讼案碑)、自觉遵守性(神禁、冥判等法律记事碑)。

       在分类中常见的重合、交叉,该书采取公文碑文体优先原则、示禁碑罚则优先原则、讼案碑注重结果原则等,从文体格式、主体内容、主要诉求及功能等角度进行判定,以避免一碑两属、三属等分类上的冲突。

       此外,为纠正传统和当代碑志著录中普遍存在的尊碑阳轻碑阴、重名家手笔轻民间刻石和雷同性公文、重视撰文时间忽视立石时间以及著录信息不全等偏颇,《叙录》尝试构建以一手“碑本”为核心的史料体系,并对碑刻的规范性定名、定性进行探索。

       李雪梅介绍,“碑本”(亦可称碑志“版本”)与写本、印本文献功用不同。载于碑石上的公文、讼案、规章、禁令等不单纯是为保存文献,也是一种权利公示,甚或是社会治理的手段。所以,为何刻碑以及如何编排碑石上的公文、规章,都值得深入研究。而碑石的刻立时间、竖立地点,碑文的格式、体例及印章、标朱的使用等,均是“碑本”整理研究的有机组成部分。

       正因为如此,实地考察,了解碑石所处环境及形制,乃至加刻、续刻等信息,其重要性并不亚于对史料的研读甄别。李雪梅认为,从文献文体、刊刻传统和技术应用、实用功能等方面立体重构“碑本”史料,既是重建石刻史料体系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研究视角的转变,更是对超越“纸本”的“碑本”的独立性议题所进行的探索。

    “石刻文献研究当以一手的‘碑本’为基础,高质量的碑志文物或拓片图版,是衡量碑刻辑录质量高低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法律碑刻研究而言,我们特别重视碑石载体的‘版本’信息。”李雪梅说。而这些,唯有通过实地访查,方能得到全面真实的答案。这也是她几十年如一日坚持田野调查,记录碑石的初心和坚守。

贡献——让法律碑刻以新的面貌焕发生机

       让李雪梅感到欣慰的是,与10年前相比,法律碑刻终于得到了学界认可。她回忆道,初期研究法律碑刻时,要不断向人解释法律碑刻如何认定的问题。从曾经的质疑和不理解,到而今的成果丰硕,李雪梅坚守初心,不断用脚步丈量历史的痕迹,激活了沉睡中的碑刻,让它们以新的面貌焕发了生机。

      据李雪梅介绍,目前存世的宋元以前公文原件数量稀少,而依原式摹刻的公文碑存数量相当可观。书中收录历代诏书、王言和公文碑石多达1800余种。在唐宋金元时段,公文碑的占比高达三分之二,且公文格式保存完整,为古代行政与司法制度、国家治理研究提供了珍贵而生动的史料线索。

       总结这批原生史料的特色,不仅具有填补空白的意义,也将对中华法制文明以及对古代国家治理和地方治理等重大问题的研究产生积极影响。李雪梅既注重探求碑刻文献“史”的价值,也力求揭示其“法”的机理,在跨学科的视野下,兼顾学术创新和数据索引,为专题考证、分类辑释等后续研究奠定了扎实的基础,推动了本土史料的再发现、再利用。

       以往人们对中华法制文明的认知多基于历代律典的传承演变,所总结的中华法系的特色侧重于国家立法、司法层面的“理想”状态。而与法律相关的刻石,则偏向于对日常政治秩序和法制常态的记录,所体现的是偏向于“现实”状态和基层实践的法制面貌。在编写《叙录》的过程中,李雪梅总结出中国古代石刻法律文献具有公文与私约并行、法律与行政贯通、官方和民间互利、秩序与权益并重等鲜明特色。她进而分析道:以公文与私约并行为例,尽管在汉代石刻中已呈现出公、私之别,但两者的发展趋势、地位和作用尚有不同,主要表现为“公”强“私”弱,具体而言有以下四点:一是公文碑的数量、种类及社会影响明显强于私约碑;二是公文碑在唐宋金元时期得到充分发展,形成“碑以载政”的鲜明时代特征;三是公文碑的独立性强于私约碑;四是碑石上公文的效力持久,约束力强。而这些特色,在基于律典文献传承的研究中难以彰显。

    《叙录》编写花了多少时间,以及后续研究将如何开展?李雪梅说,这是一个渐进性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持续性的工作。在2009年出版的《碑刻法律史料考》一书中,已收录了3300种法律碑刻,但这本书里公文碑收录有限;而《叙录》中公文碑的占比达21.7%,这是近十年中增幅最显著的一类。其他类别的碑刻数目也有明显增加。目前《叙录》中占比最高的是禁令告示类,约占24%,可以说是法律碑刻的主流,且辨识率极高。契证类约占19%,条令规约箴言类占17%,讼案纠纷类约占6%,另食货赋役类、监察类附盟誓、法律记事等约占12.5%。这些数据较真实地揭示了石刻史料群在相关专题研究上的优势,也即刑法的内容在碑刻史料中并不占据主导,而对古代行政法制、食货法制的研究,碑刻史料不可或缺。

       当然《叙录》目前所收的8223种还远远不是法律碑刻的全部。“这是一份持续更新的工作,保守估计,古代法律碑刻的总数应当在1.4万种左右。《叙录》出版两年多以来,我已经增补了600余种,要收录齐全,估计还得有十余年时间。应该说《叙录》所做的工作是对古代法律碑刻的初次普查,未来出版增补本,应该是对法律碑刻的第二次普查,相信数目会有较大提升。”李雪梅说。

     《叙录》通过基础文献整理,勾画出专题石刻史料群的体量和群组关系,为古代国家治理、地方治理、食货制度、司法审判等研究的深化,提供了系统的史源信息。尽管这项工作耗时费力,但李雪梅却乐此不疲。她说,通过现场考察核实碑石存佚情况,梳理典籍载录信息和相关研究脉络,力求信息全面准确,检索便捷,方便读者按图索骥,为学术资源共享搭建了一个专业的平台。李雪梅坦言:“共享学术资源,是我们一直致力的目标。”

       李雪梅已经记不清自己在搜寻碑刻的过程中走过了多少城市、乡野,这其中有“如愿以偿”的喜悦,亦有“抱憾而归”的惋惜。但“让收藏在禁宫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是她一直坚守的理想。

对于法律碑刻的探寻,李雪梅仍旧步履不停。她深信,法律碑刻将会与简牍、金文、档案等法律资料群一样,为人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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